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》,全力打击惩治“两卡”违法犯罪者活动,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。
关于两卡
1、手机卡:既包括我们平常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,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。
2、银行卡:既包括个人银行卡,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,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,既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、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。
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,都离不开信息流(通过电话、短信、网络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洗脑)和资金流(通过银行卡、第三方支付等转账)两个要素,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。
什么是断卡行动
“断卡”就是斩断“两卡”开办贩卖产业链,从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。
“两卡”违法犯罪团伙包括:
1、开卡团伙 在各地运营商企业营业厅开办电话卡、银行卡的人员。
2、带队团伙 在各类QQ群、微信群等发布收购手机卡、银行卡信息,与开卡团伙交易,支付费用后收取手机卡、银行卡,交给收卡团伙的人员。
3、收卡团伙 发布信息招募(同城)带队团伙,接收各带队团伙的手机卡及银行卡后,送交贩卡团伙的人员。
4、贩卡团伙 发布信息寻找收卡团伙,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的手机卡、银行卡,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。
“两卡”犯罪会受到哪些惩罚
1、业务限制: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、支付账号所有业务,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;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,且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。
2、信用惩戒: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,并向社会公布,影响个人征信。
3、加大审核:对于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,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。
4、涉嫌犯罪:涉嫌违法犯罪的,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
警方提醒
1、保护个人信息,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、手机、银行卡、网银U盾等;
2、不出租、出借、出售电话卡、金融账户,包括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;
3、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、短信及邮件,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;
4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,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,注意安全防范;
5、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、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,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;
6、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、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,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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